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聲韻學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討論中國聲韻學及其相關問題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設置省及直轄市分會、縣市支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從事中國聲韻學之研究與討論。
      二、關於中國聲韻學及其相關問題研究、討論成果之發表事項。
      三、關於中國聲韻學研究出版品之搜集與編輯、印行等事項。
      四、舉辦有關中國聲韻學學術講座事項。
      五、與國內外研究中國聲韻學之學人及機構聯繫合作事項。
      六、獎助大專青年學生從事中國聲韻學研究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有志於中國聲韻學之研討,由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學生、團體、名譽會員四種:
      一、以個人身分入會者為個人會員。
    二、以學生身分入會者為學生會員。
      三、凡學術團體入會者為團體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
      四、凡對中國聲韻學研究卓有成就,或對本會有巨大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之資格,須年滿二十歲外,並應具下列諸款之一:
      一、對中國聲韻學及相關問題具有興趣者。
      二、大專院校各科系所畢業具有正當職業者。
      三、在大學院校擔任聲韻學、語言學相關課程,或在研究機關從事研究者。
      四、具有專門著作者。
    第九條:凡違反本會章程者,得經理監事會通過,先予糾正,停權或除名,並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條:凡無故連續二年不出席會員大會,或不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暫予停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後: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出席本會舉辦之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後:
      一、出席會議享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四、其他會員應享之權益。

  •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遇不可抗之情況,得以通訊方式舉行。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監事之任期自當選日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至隔年之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因不得已之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解職者。
      三、違反法令,致影響本會榮譽,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解職者。
      四、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本會設祕書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而聘請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與學術研討會每年合併舉行一次,得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行。必要時得報准臨時會員大會或學術研討會。一、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常年會費壹仟伍百元。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監事每半年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月舉行一次,得以線上會議方式舉行。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

  •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壹仟伍百元、學生會員壹仟元、團體會員壹仟伍百元。
      二、各有關機構之補助。
      三、團體會員或財團法人之捐助。
      四、本會出版品之版稅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同。